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居家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家事服務。 四、餐飲及營養服務。 五、輔具服務。 六、必要之住家設施調整改善服務。 七、心理支持服務。 八、緊急救援服務。 九、醫事照護服務。 十、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十一、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到宅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
居家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家事服務。 四、餐飲及營養服務。 五、輔具服務。 六、必要之住家設施調整改善服務。 七、心理支持服務。 八、緊急救援服務。 九、醫事照護服務。 十、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十一、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到宅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