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長照服務之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 長照人員之訓練、繼續教育、在職訓練課程內容,應考量不同地區、族群、性別、特定疾病及照顧經驗之差異性。 長照人員應接受一定積分之繼續教育、在職訓練。 長照人員之訓練、認證、繼續教育課程內容與積分之認定、證明效期及其更新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 二、長照服務人員之訓練,依其執行不同業務須接受不同訓練,例如各醫事人員除依其專業法規規定接受一般訓練外,仍應接受經過長照訓練始能執行長照服務。其課程內容應包括性別敏感度、傳染疾病及其他特定疾病之防護教育、職業傷病預防及多元族群文化,並考量失能者與受照顧者之照顧經驗。 三、長照人員之訓練及認證,應考量外國籍人員及服務使用者之語言特殊性與工作年限,並於相關辦法內訂之。 四、為確保與提升長照服務品質,長照人員應定期接受繼續教育,其資格、服務內容、訓練、認證、繼續教育課程內容與積分之認定、證明效期及其更新等規定之辦法,於第四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長照服務之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 長照人員之訓練、繼續教育、在職訓練課程內容,應考量不同地區、族群、性別、特定疾病及照顧經驗之差異性。 長照人員應接受一定積分之繼續教育、在職訓練。 長照人員之資格、訓練、認證、繼續教育課程內容與積分之認定、證明效期及其更新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確保與提升長照服務品質,考量現行長照人員之資格訂定於不同法規,如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及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等,應整合做整體規劃與管理,爰於第四項增訂長照人員之資格,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 二、長照服務人員之訓練,依其執行不同業務須接受不同訓練,例如各醫事人員除依其專業法規規定接受一般訓練外,仍應接受經過長照訓練始能執行長照服務。其課程內容應包括性別敏感度、傳染疾病及其他特定疾病之防護教育、職業傷病預防及多元族群文化,並考量失能者與受照顧者之照顧經驗。 三、長照人員之訓練及認證,應考量外國籍人員及服務使用者之語言特殊性與工作年限,並於相關辦法內訂之。 四、為確保與提升長照服務品質,長照人員應定期接受繼續教育,其資格、服務內容、訓練、認證、繼續教育課程內容與積分之認定、證明效期及其更新等規定之辦法,於第四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確保與提升長照服務品質,考量現行長照人員之資格訂定於不同法規,如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及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等,應整合做整體規劃與管理,爰於第四項增訂長照人員之資格,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