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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由政府機關(構)設立者,應於長照機構前冠以該政府機關(構)之名稱;由民間設立者,應冠以私立二字。 長照機構應於其場所,以明顯字體依前項規定標示其名稱,並應加註機構類別及其服務內容。
立法理由規範長照機構名稱訂定之原則,應區隔私立或公立及應標示加註事項,以利辨識,例舉如下: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其名稱為:○○縣(市)立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式/綜合式長照機構。 二、民間設立者,其名稱為:私立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式/綜合式長照機構。 三、財團法人設立者,其名稱為:○○財團法人私立○○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式/綜合式長照機構。 四、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附設長照機構,其名稱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附設○○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式/綜合式長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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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長照機構名稱訂定之原則,應區隔私立或公立及應標示加註事項,以利辨識,例舉如下: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其名稱為:○○縣(市)立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式/綜合式長照機構。 二、民間設立者,其名稱為:私立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式/綜合式長照機構。 三、財團法人設立者,其名稱為:○○財團法人私立○○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式/綜合式長照機構。 四、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附設長照機構,其名稱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附設○○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式/綜合式長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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