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長照機構停業、歇業、復業或許可證明登載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前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次,期限為一年;逾期應辦理歇業。 前項歇業應於停業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逾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廢止其設立許可。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申請程序及審查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於第一項規範長照機構停業、歇業、復業或登載事項變更應報核定之規定,並考量事前報核優於事後告知,爰採事前核定之方式。 二、明定長照機構之停業、歇業之相關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請及審查相關事項之辦法。
一、於第一項規範長照機構停業、歇業、復業或登載事項變更應報核定之規定,並考量事前報核優於事後告知,爰採事前核定之方式。 二、明定長照機構之停業、歇業之相關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請及審查相關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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