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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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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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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停業、歇業、復業或許可證明登載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前三十日內,報
主管機關
核定
。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次,期限為一年;逾期應辦理歇業。
前項歇業應於停業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逾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逕予
廢止
其設立許可。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申請程序及審查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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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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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長照人員之管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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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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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保障 §4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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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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