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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之申請要件、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與其設立、擴充、遷移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及設立許可證明應記載內容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機構之設立及人員配置,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長照機構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與其設立、擴充、遷移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及設立許可證明應登載之內容等有關事項之辦法。
長照機構之申請要件、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與其設立、擴充、遷移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及設立許可證明應記載內容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機構之設立及人員配置,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因原住民族地區之地理環境、人口結構與族群文化間本身就有其差異性;未來執行長期照顧服務,若僅由主管機關「會商」原民會訂定相關辦法,恐無法落實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服務,爰修正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中,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子法。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長照機構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與其設立、擴充、遷移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及設立許可證明應登載之內容等有關事項之辦法。
因原住民族地區之地理環境、人口結構與族群文化間本身就有其差異性;未來執行長期照顧服務,若僅由主管機關「會商」原民會訂定相關辦法,恐無法落實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服務,爰修正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中,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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