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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長照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與被廢止許可證明或已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長照機構相同之名稱。 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其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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