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主管機關對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設立而提供長照服務者,應派員進入該場所檢查。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文件、資料或其他協助。 主管機關人員執行前項檢查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提供長照服務者之服務對象,應予轉介或安置;該提供長照服務者應予配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身心失能者之權益,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進入未經許可設立從事長照服務場所之檢查義務,受檢查者並負有配合檢查之協力義務。 三、參照行政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有關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時應遵循之事項。 四、為確保身心失能者之生命、身體、健康及其他權益,並維繫長照服務不中斷,於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之轉介及安置義務,該提供長照服務者應予配合。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身心失能者之權益,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進入未經許可設立從事長照服務場所之檢查義務,受檢查者並負有配合檢查之協力義務。 三、參照行政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有關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時應遵循之事項。 四、為確保身心失能者之生命、身體、健康及其他權益,並維繫長照服務不中斷,於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之轉介及安置義務,該提供長照服務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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