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長照機構歇業或停業時,對長照服務使用者應予以適當之轉介或安置;無法轉介或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轉介安置,長照機構應予配合。 長照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為適當之轉介或安置時,地方主管機關得強制之。 接受轉介之長照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一、明定長照機構停業、歇業時,應予接受長照服務者適當轉介或安置之相關規範,以保障其權益。 二、賦予地方主管機關強制安置之依據。
一、明定長照機構停業、歇業時,應予接受長照服務者適當轉介或安置之相關規範,以保障其權益。 二、賦予地方主管機關強制安置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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