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長照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證明: 一、執行業務時,為不實之記載。 二、將長照人員證明租借他人使用。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
長照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證明: 一、執行業務時,為不實之記載。 二、將長照人員證明租借他人使用。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