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證明: 一、執行業務時,為不實之記載。 二、將長照人員證明租借他人使用。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長照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證明: 一、執行業務時,為不實之記載。 二、將長照人員證明租借他人使用。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明定長照人員執行業務製作不實紀錄之罰則。 二、第二款明定長照人員將證明租借他人使用之罰則。 三、第三款明定長照機構及其人員不得作為之罰則。
一、第一款明定長照人員執行業務製作不實紀錄之罰則。 二、第二款明定長照人員將證明租借他人使用之罰則。 三、第三款明定長照機構及其人員不得作為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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