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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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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及其人員應對長照服務使用者予以適當之照顧與保護,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4條,長照機構及其人員應對長照服務使用者予以適當的照顧與保護,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 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長照機構及其人員在提供長照服務時,必須確保對使用者的照顧與保護,並且禁止任何形式的遺棄、虐待、歧視、傷害或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這意味著長照機構及其人員需要對使用者的權益負起責任,並確保提供合適的照顧與保護。 其中,在我們提到的案例中,社會局與大順長照簽訂了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根據此契約,大順長照對社會局有照護補助款之債權。在此情況下,長照機構大順長照需確保對受照顧者的適當照顧與保護,不得有任何侵害其權益的情事。

立法沿革 1

(1040515 制定)

長照機構及其人員應對長照服務使用者予以適當之照顧與保護,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

立法理由為保障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規範長照機構及其人員不得作為之事項。

  • 人身自由名詞
(1040515 制定)

為保障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規範長照機構及其人員不得作為之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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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4 條規定:「長照機構及其人員應對長照服務使用者予以適當之照顧與保護,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