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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照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因管理之明顯疏失,情節重大,致接受長照服務者傷亡。 二、所屬之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違反本法規定,且情節重大,並可歸責於該機構。 三、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節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召開爭議處理會調查,並應給予受調查者陳述意見之機會;爭議處理會之組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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