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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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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長照人員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登錄程序,或依其他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未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即提供長照服務。 二、長照人員證明效期屆滿,未完成證明之更新,提供長照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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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1040515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長照人員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登錄程序,即提供長照服務者。   二、長照人員證照效期屆滿,未完成證照之更新,提供長照服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明定長照人員未完成登錄程序,即提供長照服務之罰則。   二、第二款明定長照人員證照效期屆滿,未完成證照之更新,提供長照服務時之罰則。

(1100518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長照人員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登錄程序,或依其他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未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即提供長照服務。   二、長照人員證明效期屆滿,未完成證明之更新,提供長照服務。

立法理由一、依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符合特定條件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得例外未經登錄即提供長照服務,爰將是類依其他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未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增列為第一款之處罰對象範圍。   二、依第三條第四款長照人員之定義規定,酌修第二款文字,以符規範體系一致。

(1040515 制定)

一、第一款明定長照人員未完成登錄程序,即提供長照服務之罰則。   二、第二款明定長照人員證照效期屆滿,未完成證照之更新,提供長照服務時之罰則。

(1100518 修正)

一、依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符合特定條件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得例外未經登錄即提供長照服務,爰將是類依其他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未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增列為第一款之處罰對象範圍。   二、依第三條第四款長照人員之定義規定,酌修第二款文字,以符規範體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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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5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長照人員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完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