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個人看護者,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訓練。
  2. 於本法施行後初次入國之外國人,並受僱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者,雇主得為其申請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補充訓練。
  3. 前項補充訓練之課程內容、收費項目、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