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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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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6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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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設立之榮譽國民之家,附設專為退除役官兵及併同安置眷屬提供長照服務之長照機構,除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
有關許可、
核定
程序之規定不適用本法外,有關設立標準、業務負責人資格及長照人員訓練
認證
標準、評鑑等,均應依本法規定辦理。但應於經其上級
主管機關
核
准後三十日內,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長照機構不適用
第十四條
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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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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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長照人員之管理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保障 §4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61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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