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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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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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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長期照顧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服務使用者代表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長照服務、本國長照人力資源之開發、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
核
等長期照顧相關事宜。
前項代表中,相關學者專家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服務使用者與單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
原住民
之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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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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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長照人員之管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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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保障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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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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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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