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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7 條

  1. 1.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長期照顧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服務使用者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長照服務、本國長照人力資源之開發、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等長期照顧相關事宜。
  2. 2.前項代表中,相關學者專家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服務使用者與單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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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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