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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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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長期照顧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服務使用者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長照服務、本國長照人力資源之開發、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等長期照顧相關事宜。
  2. 2.前項代表中,相關學者專家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服務使用者與單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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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40515 制定)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長期照顧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服務使用者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長照服務、本國長照人力資源之開發、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長期照顧相關事宜。   前項代表中,相關學者專家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服務使用者與單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應邀集長照相關專家學者與長照機構、接受長照服務者(含家屬代表或家庭照顧者)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代表,共同參與長照有關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事宜,以確保長照政策之推動及落實。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原住民名詞
(1040515 制定)

明定主管機關應邀集長照相關專家學者與長照機構、接受長照服務者(含家屬代表或家庭照顧者)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代表,共同參與長照有關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事宜,以確保長照政策之推動及落實。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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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長期照顧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服務使用者代表及各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