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教育主管機關:長照教育、人力培育及長照服務使用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等相關事項。 二、勞工主管機關:長照人員及個人看護者之勞動條件、就業服務、職業安全衛生等事項,與非為醫事或社工專業證照之長照人員,及個人看護者之訓練、技能檢定等相關事項。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主管機關:退除役官兵長照等相關事項。 四、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長照機構之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消防安全等相關事項。 五、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原住民族長照相關事項之協調、聯繫,並協助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項。 六、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長照服務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等相關事項。 七、經濟主管機關:長照輔助器材、產品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項。 八、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各該機關有關之長照等相關事項。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教育主管機關:長照教育、人力培育及長照服務使用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等相關事項。 二、勞工主管機關:長照人員及個人看護者之勞動條件、就業服務、職業安全衛生等事項,與非為醫事或社工專業證照之長照人員,及個人看護者之訓練、技能檢定等相關事項。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主管機關:退除役官兵長照等相關事項。 四、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長照機構之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消防安全等相關事項。 五、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原住民族長照相關事項之協調、聯繫,並協助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項。 六、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長照服務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等相關事項。 七、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各該機關有關之長照等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教育主管機關:長照教育、人力培育及長照服務使用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等相關事項。 二、勞工主管機關:長照人員及個人看護者之勞動條件、就業服務、職業安全衛生等事項,與非為醫事或社工專業證照之長照人員,及個人看護者之訓練、技能檢定等相關事項。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主管機關:退除役官兵長照等相關事項。 四、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長照機構之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消防安全等相關事項。 五、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原住民族長照相關事項之協調、聯繫,並協助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項。 六、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長照服務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等相關事項。 七、經濟主管機關:長照輔助器材、產品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項。 八、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各該機關有關之長照等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為推動長照輔助器材,鼓勵業者投入長照產品開發及發展長照智慧產業,爰增列第七款明定該等事項為經濟主管機關權責,即以經濟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提升長照服務提供效率,加速我國長照服務體系之發展;原第七款移列為第八款,其餘未修正。
明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為推動長照輔助器材,鼓勵業者投入長照產品開發及發展長照智慧產業,爰增列第七款明定該等事項為經濟主管機關權責,即以經濟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提升長照服務提供效率,加速我國長照服務體系之發展;原第七款移列為第八款,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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