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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之評估結果,按民眾失能程度核定其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 民眾使用長照服務,應依前項核定之長照服務給付額度自行負擔一定比率或金額。 長照特約單位應依前項規定向長照服務使用者收取應自行負擔之長照服務給付額度比率或金額,不得減免。 前條第二項長照服務申請資格、第一項與第二項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長照服務使用者自行負擔比率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給付額度關乎民眾使用長照服務權益甚鉅,爰於第一項明定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評估結果,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給付額度。 三、基於長照資源合理利用原則,並考量長照服務給付之公平性及效率性,於第二項明定民眾使用長照服務,應自行負擔一定比率或金額之服務費用。 四、為避免長照服務特約單位削價競爭,並確保長照服務品質,於第三項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應向長照服務使用者收取應自行負擔部分之服務費用,且不得減免。 五、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長照服務申請資格、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長照服務使用者負擔比率或金額等有關事項訂定辦法規範。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給付額度關乎民眾使用長照服務權益甚鉅,爰於第一項明定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評估結果,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給付額度。 三、基於長照資源合理利用原則,並考量長照服務給付之公平性及效率性,於第二項明定民眾使用長照服務,應自行負擔一定比率或金額之服務費用。 四、為避免長照服務特約單位削價競爭,並確保長照服務品質,於第三項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應向長照服務使用者收取應自行負擔部分之服務費用,且不得減免。 五、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長照服務申請資格、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長照服務使用者負擔比率或金額等有關事項訂定辦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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