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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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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款設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戶籍與通訊地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當地資源概況、需求評估、設立類別、機構業務、服務區域、服務項目、服務品質管理、經費需求、經費來源與使用計畫、收費基準、服務契約、預定營運日期及營運後三年內機構業務預估。 三、組織架構、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工作項目及行政管理。 四、工作人員名冊、證照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2.居家式服務區域跨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先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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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前條第一款設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戶籍與通訊地址、國民身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