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時,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繳納設立許可證書費,毀損者,並應檢附原設立許可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據長照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當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時,負責人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相關程序,包括填具申請書、檢附文件和資料,以及繳納設立許可證書費。對於毀損的證書,還需要檢附原設立許可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此規定旨在保障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並且提供了明確的時限和程序。 參考資料:長照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 範例:如果一家長照機構的設立許可證書不慎遺失或毀損,其負責人需要在事發後十五日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和資料,以申請補發或換發許可證書。应注意,在毀損的情况下,需要檢附原設立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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