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時,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繳納設立許可證書費,毀損者,並應檢附原設立許可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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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時,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繳納設立許可證書費,毀損者,並應檢附原設立許可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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