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長照機構經取得設立許可證書後,其為公司或商號者,應於營運前,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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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長照機構經取得設立許可證書後,其為公司或商號者,應於營運前,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規定,依公司法第387條、第388條及商業登記法第6條等相關法規規定,需要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且要依相應的辦法規定辦理。具體適用可參考經濟部88年11月1日經(88)商字第88223751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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