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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及分類。 二、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業務負責人姓名。 五、設立日期。 六、服務項目。 七、服務對象。 八、其屬居家式長照機構及設有居家式服務之綜合式長照機構者,並應載明服務區域。 九、其屬社區式長照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設有社區式服務或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長照機構者,並應載明服務規模與已開放使用規模及機構總樓地板面積。 十、其他依法規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2. 長照機構應繳納設立許可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該機構繳納證書費後,始得發或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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