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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照機構縮減服務內容、總樓地板面積或服務規模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縮減理由。 二、影響現有服務對象之安置計畫。 三、縮減居家式服務或服務內容,致機構類別變更為居家式服務者,第十條第一款所定之文件、資料;縮減社區式服務或機構住宿式服務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至第十款所定之文件、資料。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2.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准後,發給設立許可證書,並副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人應繳回原設立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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