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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照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未繳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予註銷之。
  2. 長照機構歇業或受撤銷、廢止設立許可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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