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照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未繳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予註銷之。
  2. 長照機構歇業或受撤銷、廢止設立許可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