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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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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為瞭解長照機構之狀況,必要時,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並得派員檢查之。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不預先通知檢查,並結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
  3. 3.前二項檢查,主管機關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長照機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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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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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瞭解長照機構之狀況,必要時,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並得派員檢查之。直轄市、縣(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