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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2 條

  1. 1.長照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長期照顧服務之用。但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應專款專用。
  2. 2.前項所受之捐贈,應辦理公開徵信,並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者姓名、金額、捐贈日期及指定捐贈項目等基本資料,刊登於機構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無網站及刊物者,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
  3. 3.第一項長照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時,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六個月接受捐贈財物、使用情形及公開徵信相關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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