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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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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長照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長期照顧服務之用。但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應專款專用。
  2. 2.前項所受之捐贈,應辦理公開徵信,並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者姓名、金額、捐贈日期及指定捐贈項目等基本資料,刊登於機構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無網站及刊物者,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
  3. 3.第一項長照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時,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六個月接受捐贈財物、使用情形及公開徵信相關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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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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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長照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長期照顧服務之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