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相關資訊。
長照機構法人應設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並以董事長為其代表人。 長照機構法人應置監察人,其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置監察人三人以上者,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董事、監察人不得擔任長照機構法人及其所設機構之職員。但有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所登記之財產總額或該法人及其所設立機構之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擔任該長照機構法人公益監察人,其職權與長照機構法人監察人同,並得依實際需要更換之。 前項公益監察人之資格、派免程序、得支領之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定明長照機構法人董事會、董事與監察人及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置公益監察人等相關規定,以健全法人治理。 二、董事及監察人應適用利益迴避原則,爰為第三項規定。 三、為強化監察人功能,以杜流弊,爰為第四項規定。又依第五項加派之公益監察人,不列計第二項監察人之人數。 四、第六項公益監察人之選任及派任原則,建立公益監察人人才資料庫,由機關推薦名單,供長照機構法人遴選參考,並由主管機關指派。 五、參考醫療法第三十三條、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私立學校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一、本條定明長照機構法人董事會、董事與監察人及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置公益監察人等相關規定,以健全法人治理。 二、董事及監察人應適用利益迴避原則,爰為第三項規定。 三、為強化監察人功能,以杜流弊,爰為第四項規定。又依第五項加派之公益監察人,不列計第二項監察人之人數。 四、第六項公益監察人之選任及派任原則,建立公益監察人人才資料庫,由機關推薦名單,供長照機構法人遴選參考,並由主管機關指派。 五、參考醫療法第三十三條、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私立學校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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