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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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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2.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1061229 制定)

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董事會召開頻率。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爰如無法親自出席,不可委託他人代理。   三、參考醫療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

  • 法人名詞
(1061229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會召開頻率。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爰如無法親自出席,不可委託他人代理。   三、參考醫療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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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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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11 條規定:「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