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長照機構法人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予以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長照機構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經許可設立後,未依其設立計畫書設立機構住宿式服務長照機構,或設立計畫變更未報主管機關許可,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因自有資產減少或其所設機構歇業、變更或被廢止許可,致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主管機關對於長照機構法人之管理措施,並於第二項定明得廢止長照機構法人許可之要件。 二、參考民法第三十四條及醫療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一、第一項定明主管機關對於長照機構法人之管理措施,並於第二項定明得廢止長照機構法人許可之要件。 二、參考民法第三十四條及醫療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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