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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長照機構法人
>
第 一 節 通則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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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依本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
法人
,始得使用長照機構法人或類似之名稱。
長照機構法人名稱,不得使用與他長照機構法人相同或易於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其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長照機構法人所設機構,應標示其長照機構法人名稱。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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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長照機構法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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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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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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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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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罰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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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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