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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提撥其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長照宣導教育、社會福利;另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人才培訓。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從事社會福利者,屬前項應提撥收支結餘辦理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定明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收支結餘一定比率,供作相關公益用途,以彰顯其公益性質。 二、參考醫療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一、定明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收支結餘一定比率,供作相關公益用途,以彰顯其公益性質。 二、參考醫療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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