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主動公開下列資訊;其公開之事項變更者,亦同: 一、捐助章程。 二、董事及監察人姓名。 三、年度業務報告。 四、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年度財務報告。 五、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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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主動公開下列資訊;其公開之事項變更者,亦同: 一、捐助章程。 二、董事及監察人姓名。 三、年度業務報告。 四、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年度財務報告。 五、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立法理由一、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屬公益性質,爰定明相關重要資訊應予公開。 二、參考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
一、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屬公益性質,爰定明相關重要資訊應予公開。 二、參考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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