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組織章程及登記事項之變更,應報主管機關許可;解散時,亦同。
- 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為前項之變更,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或解散登記。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