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長照機構法人
>
第 三 節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長照機構
社團法人
組織章程及登記事項之變更,應報
主管機關
許可;解散時,亦同。
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為前項之變更,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或解散登記。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長照機構法人 §5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通則 §5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23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3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罰則 §3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4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