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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長照機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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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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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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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
社團法人
之董事會,由董事三人至十七人組成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得少於七人。
董事長由董事互選,連選得連任。
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一、具長照人員資格者至少一人。 二、由營利
法人
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逾總名額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董事長。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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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長照機構法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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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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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23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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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罰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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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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