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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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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三人至十七人組成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得少於七人。
  2. 2.董事長由董事互選,連選得連任。
  3. 3.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一、具長照人員資格者至少一人。 二、由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逾總名額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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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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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61229 制定)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三人至十七人組成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得少於七人。   董事長由董事互選,連選得連任。   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一、具長照人員資格者至少一人。   二、由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逾總名額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董事長。

立法理由一、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規模差異較大,爰於第一項定明其董事名額之上下限,並於第二項定明董事長之選任。   二、第三項定明董事配置規定,包括由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董事之相關限制。   三、參考醫療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 社團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1061229 制定)

一、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規模差異較大,爰於第一項定明其董事名額之上下限,並於第二項定明董事長之選任。   二、第三項定明董事配置規定,包括由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董事之相關限制。   三、參考醫療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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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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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33 條規定:「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三人至十七人組成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得少於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