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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三人至十七人組成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得少於七人。 董事長由董事互選,連選得連任。 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一、具長照人員資格者至少一人。 二、由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逾總名額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董事長。
立法理由一、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規模差異較大,爰於第一項定明其董事名額之上下限,並於第二項定明董事長之選任。 二、第三項定明董事配置規定,包括由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董事之相關限制。 三、參考醫療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一、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規模差異較大,爰於第一項定明其董事名額之上下限,並於第二項定明董事長之選任。 二、第三項定明董事配置規定,包括由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董事之相關限制。 三、參考醫療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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