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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三人至十七人組成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得少於七人。
  2. 董事長由董事互選,連選得連任。
  3. 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一、具長照人員資格者至少一人。 二、由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逾總名額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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