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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長照機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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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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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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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長照機構
社團法人
每一社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組織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率分配表決權。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得於組織章程中規定,社員按其出資額保有對
法人
之
財產權
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於
第三人
。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社員擔任董事或
監察人
,將其持分轉讓於第三人時,應報
主管機關
備查;轉讓全部持分之董事或監察人,當然解任。
第一項但書及前二項規定,於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適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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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長照機構法人 §5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通則 §5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23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3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罰則 §3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44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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