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每一社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組織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率分配表決權。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得於組織章程中規定,社員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於第三人。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社員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將其持分轉讓於第三人時,應報主管機關備查;轉讓全部持分之董事或監察人,當然解任。 第一項但書及前二項規定,於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定明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社員表決權及社員保有對其法人之財產權利轉讓之相關規定。 二、基於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因不具營利性質,爰於第四項就表決權及財產轉讓等為例外規定。 三、參考民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醫療法第四十九條及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定明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社員表決權及社員保有對其法人之財產權利轉讓之相關規定。 二、基於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因不具營利性質,爰於第四項就表決權及財產轉讓等為例外規定。 三、參考民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醫療法第四十九條及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