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組織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二、財產總額。 三、業務項目。 四、董事、監察人之人數、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任免。 五、董事長之產生方式、任期及任免。 六、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七、社員資格之取得及喪失。 八、社員之出資、結餘與虧損之分派及表決權。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免予記載結餘之分派。 九、解散之事由及其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訂定組織章程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