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提撥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資金。 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從事社會福利者,屬前項應提撥收支結餘辦理之事項。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依第一項規定提撥後,始得為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得為結餘之分配。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提撥年度收支結餘一定比率,供作相關公益用途,以彰顯其公益性質。 二、第三項定明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依規定提撥收支結餘辦理公益用途後得分配結餘;至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因非屬營利性質,其結餘不得分配。 三、參考醫療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提撥年度收支結餘一定比率,供作相關公益用途,以彰顯其公益性質。 二、第三項定明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依規定提撥收支結餘辦理公益用途後得分配結餘;至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因非屬營利性質,其結餘不得分配。 三、參考醫療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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