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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提撥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資金。
  2. 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從事社會福利者,屬前項應提撥收支結餘辦理之事項。
  3.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依第一項規定提撥後,始得為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得為結餘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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