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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長照機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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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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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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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長照機構
社團法人
應提撥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資金。
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從事社會福利者,屬前項應提撥收支結餘辦理之事項。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依第一項規定提撥後,始得為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得為結餘之分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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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長照機構法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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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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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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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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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罰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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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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