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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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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提撥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資金。
  2. 2.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從事社會福利者,屬前項應提撥收支結餘辦理之事項。
  3. 3.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依第一項規定提撥後,始得為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得為結餘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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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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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61229 制定)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提撥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資金。   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從事社會福利者,屬前項應提撥收支結餘辦理之事項。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依第一項規定提撥後,始得為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得為結餘之分配。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提撥年度收支結餘一定比率,供作相關公益用途,以彰顯其公益性質。   二、第三項定明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依規定提撥收支結餘辦理公益用途後得分配結餘;至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因非屬營利性質,其結餘不得分配。   三、參考醫療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 社團法人名詞
(1061229 制定)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提撥年度收支結餘一定比率,供作相關公益用途,以彰顯其公益性質。   二、第三項定明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依規定提撥收支結餘辦理公益用途後得分配結餘;至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因非屬營利性質,其結餘不得分配。   三、參考醫療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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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36 條規定:「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提撥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