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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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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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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
法人
違反
第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為
保證人
者,由
主管機關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所為之保證,並由行為人自負保證責任。
長照機構法人違反
第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由主管機關處董事長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長照機構法人如有因而受損害時,行為人並應負賠償責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長照機構法人 §5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通則 §5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23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3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罰則 §3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44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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