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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法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保證人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所為之保證,並由行為人自負保證責任。 長照機構法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處董事長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長照機構法人如有因而受損害時,行為人並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一、定明長照機構法人違反規定為保證人或將資金貸予他人等之罰則,並課以行為人賠償責任。 二、參考醫療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
一、定明長照機構法人違反規定為保證人或將資金貸予他人等之罰則,並課以行為人賠償責任。 二、參考醫療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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