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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法人不得為保證人。 長照機構法人之資金,不得貸予任何人,亦不得以其資產為任何人提供擔保。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處於不穩定之狀態,進而影響正常運作,爰為本條禁止其擔任保證人或將資金貸予他人之規定。 二、參考醫療法第三十七條及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一、為避免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處於不穩定之狀態,進而影響正常運作,爰為本條禁止其擔任保證人或將資金貸予他人之規定。 二、參考醫療法第三十七條及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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