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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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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長照機構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
  2. 2.長照機構法人於辦理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提撥後,其對外捐贈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或其資產之一定比率,為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者,應事先報主管機關准;為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者,應事先報主管機關備查。
  3. 3.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對其不動產為買賣、設定負擔、出租、出借、變更用途或對其設備為設定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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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61229 制定)

長照機構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   長照機構法人於辦理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提撥後,其對外捐贈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或其資產之一定比率,為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者,應事先報主管機關核准;為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者,應事先報主管機關備查。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對其不動產為買賣、設定負擔、出租、出借、變更用途或對其設備為設定負擔。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長照機構法人財務及經營之穩定性,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長照機構法人所設之住宿式機構,屬二十四小時全天候提供服務,為確保服務對象之權益,故須加強外部監督,爰於第二項定明長照機構法人應於完成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提撥事項後,始可對外捐贈動產及不動產等財產,且基於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具公益性,以強度較高之方式管理之。   三、具公益性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係以財產為成立基礎之法人,對於其資產運用之管理強度較高,爰為第二項規定。

  • 法人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1061229 制定)

一、為確保長照機構法人財務及經營之穩定性,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長照機構法人所設之住宿式機構,屬二十四小時全天候提供服務,為確保服務對象之權益,故須加強外部監督,爰於第二項定明長照機構法人應於完成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提撥事項後,始可對外捐贈動產及不動產等財產,且基於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具公益性,以強度較高之方式管理之。   三、具公益性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係以財產為成立基礎之法人,對於其資產運用之管理強度較高,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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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17 條規定:「長照機構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長照機構法人於辦理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