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照機構法人不得為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其為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有限合夥之有限合夥人時,投資總額及對單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之投資金額或投資比率,不得超過一定之限制。
  2. 長照機構法人因前項之投資,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投資總額及對單一公司、有限合夥之投資金額。
  3. 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所有投資總額限制: 一、長照機構法人淨值總額未達應有之資本額者,不得投資。 二、長照機構法人淨值總額超過資本額,而未達資本額二倍者,得投資淨值總額超過資本額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三、長照機構法人淨值總額超過資本額達二倍以上者,得投資淨值總額超過資本額二倍部分之百分之六十。
  4. 長照機構法人對單一公司之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之百分之二十。但長照機構法人配合政府政策投資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准者,不在此限。
  5. 長照機構法人不得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