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六十二條所定之長照有關機構,於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依本條例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於上開設立登記期限無償移轉該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無償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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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六十二條所定之長照有關機構,於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依本條例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於上開設立登記期限無償移轉該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無償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徵土地增值稅。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施行前,長照機構依其相關法令例如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等之規定,得由私人設立;為提升機構品質,長期照顧服務法明定住宿式長照機構應以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為鼓勵及輔導已設立之長照機構轉型,避免因法律訂修,造成機構賦稅增加,爰為有關賦稅減免之規定。 二、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組織章程應記載事項包括財產總額,如屬長照有關機構原供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其所有權人將其移轉為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所有,且繼續作長照服務之使用,原所有權人縱取得社員身分仍符合本條所定「無償移轉」之意旨。 三、參考醫療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一、本條例施行前,長照機構依其相關法令例如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等之規定,得由私人設立;為提升機構品質,長期照顧服務法明定住宿式長照機構應以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為鼓勵及輔導已設立之長照機構轉型,避免因法律訂修,造成機構賦稅增加,爰為有關賦稅減免之規定。 二、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組織章程應記載事項包括財產總額,如屬長照有關機構原供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其所有權人將其移轉為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所有,且繼續作長照服務之使用,原所有權人縱取得社員身分仍符合本條所定「無償移轉」之意旨。 三、參考醫療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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