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報主管機關備查者,由主管機關處該董事或監察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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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報主管機關備查者,由主管機關處該董事或監察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擔負一定職責,爰規定其將持分轉讓於第三人,而未報主管機關備查時,應處以罰鍰。 二、參考醫療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一、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擔負一定職責,爰規定其將持分轉讓於第三人,而未報主管機關備查時,應處以罰鍰。 二、參考醫療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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