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長照機構法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規定。 二、長照機構法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 三、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提撥比率。 四、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提撥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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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長照機構法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規定。 二、長照機構法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 三、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提撥比率。 四、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提撥比率。
立法理由一、違反各款所列各條規定者,除處以罰鍰外,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改善,以收實效。 二、參考民法第三十三條、醫療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一、違反各款所列各條規定者,除處以罰鍰外,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改善,以收實效。 二、參考民法第三十三條、醫療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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