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長照機構法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規定。 二、長照機構法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 三、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提撥比率。 四、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提撥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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