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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二十一條長照機構法人名稱使用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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