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長照機構法人條例第 14 條的解釋和相關法規資料。
長照機構法人應依公認之會計處理準則建立會計制度,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為曆年制。 長照機構法人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經董事會通過,並經監察人查核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長照機構法人所登記之財產總額或該法人及其所設立機構之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其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報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主動公開;變更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為健全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管理,於第一項定明其應建立會計制度。 二、為有效監測營運規模較大,較具社會影響力之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狀況,其應逐年將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又長照機構法人之財產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以上者,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爰為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三、為建立財務報告之編製一致性及標準化,爰於第三項授權訂定編製準則。 四、參考醫療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一、為健全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管理,於第一項定明其應建立會計制度。 二、為有效監測營運規模較大,較具社會影響力之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狀況,其應逐年將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又長照機構法人之財產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以上者,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爰為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三、為建立財務報告之編製一致性及標準化,爰於第三項授權訂定編製準則。 四、參考醫療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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