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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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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經提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具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 三、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董事長一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議。
  2. 2.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為政府機關之代表、其他法人或團體推薦者,其本職異動時,應隨本職進退;其推薦繼任人選,並應經董事會選任,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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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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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61229 制定)

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經提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具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   三、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董事長一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議。   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為政府機關之代表、其他法人或團體推薦者,其本職異動時,應隨本職進退;其推薦繼任人選,並應經董事會選任,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中當然解任之情形,其為政府機關之代表、其他法人或團體推薦者,於第二項定明本職異動時,應隨本職進退及繼任者之任期。   二、參考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及醫療法第四十五之二條規定。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1061229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中當然解任之情形,其為政府機關之代表、其他法人或團體推薦者,於第二項定明本職異動時,應隨本職進退及繼任者之任期。   二、參考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及醫療法第四十五之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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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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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13 條規定:「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