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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長照機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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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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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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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
法人
之董事長、董事或
監察人
於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經提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具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 三、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董事長一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議。
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為政府機關之代表、其他法人或團體推薦者,其本職異動時,應隨本職進退;其推薦繼任人選,並應經董事會選任,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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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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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長照機構法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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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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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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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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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罰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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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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