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經提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具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 三、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董事長一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議。 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為政府機關之代表、其他法人或團體推薦者,其本職異動時,應隨本職進退;其推薦繼任人選,並應經董事會選任,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中當然解任之情形,其為政府機關之代表、其他法人或團體推薦者,於第二項定明本職異動時,應隨本職進退及繼任者之任期。 二、參考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及醫療法第四十五之二條規定。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中當然解任之情形,其為政府機關之代表、其他法人或團體推薦者,於第二項定明本職異動時,應隨本職進退及繼任者之任期。 二、參考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及醫療法第四十五之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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