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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負責人及會計主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第五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所設機構業務負責人及會計主管為之。
  2. 前項財務報表之編製,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二年對照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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