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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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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二 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項目之額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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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長照給付對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依其他
法令
規定領有相同性質之照顧服務補助者,給付附表二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之百分之三十,並以用於附表四專業服務照顧組合為限。
領有
身心障礙證明
之長照給付對象,其依法規申請購置或租賃之輔具,與附表四所列相同項目,且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者,不得依附表四規定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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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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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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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給付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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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付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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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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