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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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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長照給付對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重複領取照顧服務補助者,給付附表二照顧及專服務額度之百分之三十。
  2. 2.前項額度應用於附表四居家照顧服務以外之照顧組合。
  3. 3.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長照給付對象,其依法規申請購置或租賃之輔具,與附表四所列相同項目,且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者,不得依附表四規定重複申請。
  4. 4.長照給付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獲附表二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第一組給付者,自獲得該給付之照顧計畫核定之日起滿三年後,始得就第二組給付項目提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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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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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 10 條規定:「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長照給付對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