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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9 條

  1. 長照服務給付細項之照顧組合名稱、內容與說明及支付價格,規定如附表四及附表四之一。
  2. 前項附表四及附表四之一未收載之項目,得由地方主管機關、全國性長照相關法人、團體,檢具長照服務照顧組合建議書,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收載;已收載項目之修正,亦同。
  3. 前項建議書,應載明照顧組合名稱、給付條件、預估受益對象、成本效益分析、建議支付價格及其他必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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