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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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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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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及交通接送服務額度,按月給付;未滿一個月,按比率計算。
前項額度,以六個月為一期,扣除照顧計畫
核定
之額度後,有剩餘者,得保留於照顧計畫核定當月起算六個月內使用,期滿仍有剩餘額度者,應予歸零。
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額度,每三年給付一次。
喘息服務額度,每年給付一次;其使用期間內,不得依其他
法令
規定,申請相同性質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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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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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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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給付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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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付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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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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